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成败,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项目已批准或者核准;
-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 有明确的勘察设计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勘察设计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 投标报价;
- 勘察设计方案;
- 投标人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一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编制招标文件的;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第十五条 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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